网站首页  词典首页

请输入您要查询的问题:

 

问题 未成年人犯罪的审判方式
释义
    (一)建立一套适应未成年人刑事审判的方式和方法
    1、坚持寓教于审,积极开展庭前帮教和社会调查相结合
    如何保障寓教于审的顺利开展,是少年刑事审判制度解决的重点问题;由于未成年人犯罪形式的多样化以及犯罪原因的差异,使得教育难度较大,针对犯罪主体、犯罪原因、犯罪心理的不同,如果采取简单的千篇一律的说教,那么,寓教于审仅仅是流于形式,而无任何实际效果;因此,针对不同的个体,法官必须充分详实地了解各未成年被告人犯罪性质、犯罪产生的主客观原因、被告人的生理心理特征、成长经历、生活环境等,否则就无法找准激发、唤醒被告人良知的切入点、感化点,使得教育既无针对性,也无深刻性。
    2、增设法庭教育程序
    (1)法庭教育是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审判方式的重要标志。
    (2)法庭教育是中国特色的少年司法制度的重要体现。
    (3)法庭教育是寓教于审的重要环节。
    3、使用“圆桌”审判,改变现行法庭布局和法官语言习惯
    作为开展刑事庭审活动的法庭,因改变以往高高在上的,审判庭正中是法官席,面对法官席的是被告人席,使用“圆桌”审判未成被告人,在庭审中,审判人员、公诉人员、未成年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围坐在一张圆桌前,零距离交流,以谈心的方式从法律、道德、亲情、人生观等方面对未成年被告人进行全面感化教育。这种“圆桌”审判布局充分体现现代司法理念。
    (二)努力拓展保护未成年人的社会和司法保障领域
    针对未成年人犯罪不同情况开展审判后的回访帮教工作。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审结后,绝不能一审了事。对未成年人犯罪的教育、挽救,不仅体现在审判方式、方法的改进、量刑轻重的上,更重要的是体现在怎样巩固庭审的效果上,最终使审判达到减少、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目的。
    一、诱发未成年人犯罪的主要原因
    未成年人犯罪是一个复杂的社会问题,原因是多方面的,大体可归纳为主观原因和客观原因两大类。
    1、主观原因。(1)好奇、好胜、爱寻求刺激缺乏自我控制能力,总的来说,青春期中的未成年人精力充沛,有强烈的好奇心和模枋力,群体心理处于波动不定的焦虑状态,所以一方面他们心理极为脆弱,另一方面又可能铤而走险。(2)缺乏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道德水准低下,有的青少年是文盲和半文盲,有的未成年人平时不注重陶冶自己的道德情操,道德标准低下,对自己放任自流随心所欲,以至违法犯罪。
    2、客观原因。(1)不良的社区环境和不良文化是未成年人犯罪的直接诱因,不良的社会环境容易使未成年人形成不良习惯和不良的社会心理素质。(2)家庭负面因素的影响和学校德育的软弱无力也是未成年人犯罪的一个重要原因,家庭负面因素主要有以下几种:一是在孩子面前发牢骚说一些前途无望的话;二是不健康家教模式的影响;三是父母离异的影响,父母离异会严重影响孩子的心理、感情的正常发展;四是有的学校片面追求升学率思想品德教育工作流于形式。
    二、未成年人犯罪的处理
    1、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2、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3、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4、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罪,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随便看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

 

Copyright © 2004-2022 uianet.net All Rights Reserved
更新时间:2025/3/4 13:39: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