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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已完工工程未验收怎么办
释义
    一、已完工工程未验收怎么办
    可以去法院起诉对方,要求支付工程款。
    在建筑工程竣工后,如果甲方一直不验收,乙方可按合同约定向甲方申请验收,若甲方无故不肯验收可诉讼解决,要求按照合同支付工程款和利息或者违约金。
    法律依据:
    《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
    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
    (二)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
    (三)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六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行政管理事项名称: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事项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
    是否收费及收费依据:本行政管理事项不收费
    办理部门:由北京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及北京市公用工程质量监督站监督的工程,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由市建委办理;由区县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监督的工程,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由所在区县建委办理。
    受理方式:书面受理办理程序:
    (一)受理
    提交材料:
    1、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原件(一式两份);2、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文件:(1)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原件,主要内容包括:工程概况,建设单位执行基本建设程序情况,对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方面的评价,工程竣工验收时间、程序、内容和组织形式,工程竣工验收意见等;(2)工程施工许可证复印件;(3)单位工程质量验收文件原件(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为“工程竣工验收鉴定书”和“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房屋建筑工程为“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4)市政基础设施的有关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及其它相关资料(仅限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按照工程性质选择填写《市政基础设施有关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清单(表一)》或《市政基础设施有关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清单(表二)》;(5)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6)规划、公安消防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复印件:指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通知书、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仅限房屋建筑工程);(7)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复印件;(8)《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原件;(9)法规、规章规定必须提供的其他文件:建设工程档案预验收意见复印件。以上材料提交复印件的,需加盖申请人单位公章,并注明原件存放处。标准: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请材料。
    符合标准的,予以受理,向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书》,并将申请资料转审查人员。
    不符合标准但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能当场更正的,向申请人出具《补正材料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
    申请事项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向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
    时限:即时
    (二)审查
    标准:符合《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建设部令第78号)的规定。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审查标准对受理人员移送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标准的,签署意见后将申请材料转决定人员。不符合标准的,书面写明审查意见及理由后将申请材料转决定人员。
    时限:2个工作日
    (三)决定
    标准:同审查标准
    岗位职责及权限:
    对申请事项作出决定。
    同意审查意见的,签署意见,转告知人员。不同意审查意见的,书面提出意见及理由,转告知人员。
    时限:1个工作日
    (四)告知
    岗位职责及权限:
    对符合标准的,制作《办理结果通知书》和有关文件,并送达申请人。
    对不符合标准的,制作《办理结果通知书》,写明理由和申请人享有的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并将《办理结果通知书》和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
    时限:1个工作日(不包括送达期限)
    三、工程竣工验收验收标准
    根据国家规定,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交付和生产使用必须满足以下要求:(1)生产性项目和辅助公共设施已按设计要求完成,能够满足生产使用;(2)主要工艺设备通过联动负荷试运行,形成生产能力,能够生产设计文件规定的产品;(3)必要的生产设施已按设计要求完成;(4)生产准备能够满足生产的需要;(5)环保设施、劳动安全卫生设施、消防设施已按设计要求与主体工程同时完成使用。(6)土建工程、安装工程、人防工程、管道工程、通信工程等生产性投资项目的施工和竣工验收必须按照国家和行业的施工验收规范进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六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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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5 3:36: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