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问题 | 个体工商户怎样注册? |
| 释义 | 个体工商户应当到拟注册地主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相应的文件表格,并按照其要求和程序提交相关材料,一般为: 1、经营者签署的《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申请书》。 2、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申请登记为家庭经营的,以主持经营者为经营者登记,由所有参与经营的家庭成员在《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申请书》经营者签名栏中签字确认。提交居民户口簿或结婚证复印件作为家庭成员的亲属关系证明;同时,提交其他参与经营的家庭成员的身份证复印件,并记录其姓名和身份证号码。 3、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包括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应当提交相关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复印件。 4、营业场所使用证明。个体工商户以自有场所为经营场所的,应当提交自有场所产权证明复印件;租用他人场所的,应当提交租赁协议和场所的产权证明复印件;不能提交营业场所产权证明的,可以提交市场主办方、政府批准的各类开发区管委会、村居委会出具的同意在该场所从事经营活动的相关证明。 5、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应当提交经营者签署的《委托代理人证明》和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个体工商户条例》第八条申请登记为个体工商户,应当向经营场所所在地登记机关申请注册登记。申请人应当提交登记申请书、身份证明和经营场所证明。第九条登记机关对申请材料依法审查后,按照下列规定办理:(一)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予以登记;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要求的,当场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二)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性内容进行核实的,依法进行核查,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予以登记的决定;(三)不符合个体工商户登记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告知申请人,说明理由,告知申请人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予以注册登记的,登记机关应当自登记之日起10日内发给营业执照。国家推行电子营业执照。电子营业执照与纸质营业执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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