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按照市局推出的户政便民利民服务措施规定,新生儿父母一方为北京市人才集体户口,另一方为外地户口,且在北京没有本人及配偶名下合法产权的住房,符合我市计划生育政策、手续齐全的,可以随父亲或母亲在北京市人才集体户申报出生登记。但新生儿父母人事档案关系已经调往外省市或本市其他单位,但户口仍滞留在人才集体户内的,其生育的新生儿不能在人才集体户申报出生登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十条 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