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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要求收养孩子的条件
释义
    作为收养人应具备的条件是:
    1、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即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的且精神正常的成年人。
    2、年满三十五周岁。但孤儿或者残疾儿童可不受此限制。继父母收养继子女也不受此限制。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但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不受此限制。
    3、无子女。但收养孤儿或者残疾儿童可不受此限制。继父母收养继子女也不受此限制。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也可不受此限制。或者虽有一名子女,但该名子女患有精神病等严重疾病,将来无法尽义务的,也可收养一名健康的小孩。
    4、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如有正当的职业或可靠的经济来源,能够照顾被收养人的生活并可负担其相应的经济开支等。但收养成年人除外。
    5、身体健康,无传染性疾病。
    6、有正当的收养目的,不违背社会公德和国家法律及国家计划的规定。如果是为了玩弄女性或长期姘居而收养异性子女,就不能允许。
    7、收养人有配偶的,须征得配偶的同意;而且必须由夫妻共同收养。
    8、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但收养孤儿或残疾儿童可不受此限制。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九条收养三代以内旁系同辈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本法第一千零九十三条第三项、第一千零九十四条第三项和第一千一百零二条规定的限制。华侨收养三代以内旁系同辈血亲的子女,还可以不受本法第一千零九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的限制第一千一百零五条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签订收养协议的,可以签订收养协议。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收养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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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24 6:15: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