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生活护理费怎么鉴定 |
释义 | 一、赔偿比例的确定 关于护理依赖的赔偿比例存在两种规定。 一是国务院下发的《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三十四条规定,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二是公安部下发的《人身损害护理依赖程度评定》,规定护理依赖赔付比例为完全护理依赖100%;大部分护理依赖80%;部分护理依赖50%。 在适用范围上,《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二、护理标准的确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 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三、护理级别的确定 在交通事故案件中,大部分当事人主张的护理费用仅为住院期间的护理费用,在申请伤残等级鉴定时,常常忽视对护理依赖程度的鉴定。 所谓护理依赖,按照公安部下发的《人身损害护理依赖程度评定》规定,是指身体残疾者和精神障碍者须经他人护理、帮助以维系日常生活。 护理依赖程度的评定项目主要包括进食、床上活动、穿衣、修饰、洗澡、床椅转移、行走、小便始末、大便始末、用厕十大项。 护理依赖程度根据评定项目的得分情况分为完全护理依赖、大部分护理依赖和部分护理依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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