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劳动合同关于违约金的约定是合法的。 (1)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要求提前解除合同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从此规定看,假如没有培训费就不能约定违约金。 (2)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可以约定离职后竟业限制条款,为保证这些约定能够执行可以约定违约金。 除上述两种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的违约金。 一、劳动合同规定内容是什么? 《劳动合同法》的这些规定,有效地遏制了用人单位动辄在劳动合同中对劳动者约定高额违约金,阻碍劳动者自由择业、自由流动的权利,保障了劳动者的合法权利。 劳动合同法基本上不允许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也就是说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的条款基本上都是无效的,劳动者不必为劳动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或者违约条款担心。 但是法律在以下情形下允许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违约金及违约条款:第一种情形,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但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在劳动者违约的情况下,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第二种情形,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