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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对公安机关的行政处分能不能行政复议
释义
    1.《行政复议法》第八条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提出申诉。2.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行政处分是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对所属的国家工作人员违法失职行为尚不构成犯罪,依据法律、法规所规定的权限而给予的一种惩戒。行政处分属于内部行政行为,由行政主体基于行政隶属关系依法作出。它具有强烈的约束力,管理相对人不服,行政主体可以强制执行。但因其不受司法审查,故被处分人不服行政处分,根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六章不服处分的申诉第四十八条受到处分的行政机关公务员对处分决定不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的有关规定,可以申请复核或者申诉。复核、申诉期间不停止处分的执行。行政机关公务员不因提出复核、申诉而被加重处分。所以受到行政处分的国家工作人员不能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应当申请复核或申诉。行政复议范围[1]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2]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3]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4]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5]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6]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7]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义务的;[8]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9]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10]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11]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的事项:一是行政处分或其他人事处理决定,二是对民事纠纷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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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4 10:31: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