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从轻处罚简称从轻,是在法定刑范围内对犯罪分子适用刑种较轻或刑期较短的刑罚。有法定从轻和酌定从轻两种,亦可分为一般从轻和特别从轻。 刑法中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 1、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造成危害结果的(刑法第18条); 2、未遂犯(刑法第23条); 3、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的教唆犯(刑法第29条) 4、自首(刑法第67条);5.立功(刑法第68条)。 (1)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 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刑法第17条)。 (2应当减轻处罚的情节: 造成损害的中止犯(刑法第24条)。 (3)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情节: 1、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的(刑法第19条); 2、预备犯(刑法第22条)。 (4)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的情节: 从犯(刑法第27条)。 (5)可以减轻或免除处罚的情节: 1、在外国犯罪已经受过刑罚处罚的(刑法第10条); 2、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刑法第68条); 3、个人贪污数额在5000元以上不满10000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刑法第383条);4.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刑法第390条);5.介绍贿赂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介绍贿赂行为的(刑法第392条)。 (6)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的情节: 1、防卫过当(刑法第20条); 2、避险过当(刑法第21条); 3、胁从犯(刑法第28条); 4、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刑法第68条)。 (7)可以免除处罚的情节: 1、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刑法第37条); 2、犯罪较轻的自首犯(刑法第67条); 3、非法种植罂栗或者其它毒品原植物,在收获前自动铲除的(刑法351条)。 (8)应当免除处罚的情节: 没有造成损害的中止犯(刑法第24条)。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十七条 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对依照前三款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 在必要的时候,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