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 |
释义 | 第一章 会议的举行 第二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于每年第一季度举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或者有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可以召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临时会议。 第三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每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在本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完成后的两个月内,由上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 第四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始得举行。 第五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举行前, 进行下列准备工作: (一)提出会议议程草案; (二)提出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草案; (三)决定列席会议人员名单; (四)会议的其他准备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什么?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简称“全国人大常委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行使国家立法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由委员长,副委员长若干人,秘书长,委员若干人组成。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从代表中选出。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如果担任上述职务,应当向常务委员会辞去常务委员会的职务。 综上所述,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已经给出,要按照法律法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简称“全国人大常委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国家权力机关。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 第二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于每年第一季度举行,会议召开的日期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予以公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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