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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哪些可以索赔工期,费用,利润
释义
    承包商向业主提出工期索赔的具体依据主要有:合同约定或双方认可的施工总进度规划;合同双方认可的详细进度计划;合同双方认可的对工期的修改文件;施工日志、气象资料;业主或工程师的变更指令。
    建设单位一般采用两种解决办法:一是不采取加速措施,工程仍按原方案和计划实施,但将合同期顺延;二是指施工单位采取加速措施,以全部或部分弥补已经损失的工期。
    如果工期延缓责任不是由施工单位造成,而建设单位已认可施工单位工期索赔,则施工单位还可以提出因采取加速措施而增加的费用索赔。
    工期索赔一般采用分析法进行计算,其主要依据合同规定的总工期计划、进度计划,以及双方共同认可的对工期修改文件,调整计划和受干扰后实际工程进度记录。如施工日记、工程进度表等,施工单位应在每个月底以及在干扰事件发生时,分析对比上述资料,以发现工期拖延以及拖延原因,提出有说服力的索赔要求。
    索赔是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非己方的过错而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损失,向对方提出补偿的要求。建设工程施工中的索赔是发承包双方行使正当权利的行为,承包人可向发包人索赔,发包人也可向承包人索赔。
    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第7.5.1项规定,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下列情况导致工期延误和(或)费用增加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延误的工期和(或)增加的费用,且发包人应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1)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图纸或所提供图纸不符合合同约定的;
    (2)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基础资料、许可、批准等开工条件的;
    (3)发包人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存在错误或疏漏的;
    (4)发包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7天内同意下达开工通知的;
    (5)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或竣工结算款的;
    (6)监理人未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批准等文件的;
    (7)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其他情形。
    因发包人原因未按计划开工日期开工的,发包人应按实际开工日期顺延竣工日期,确保实际给期不低于合同约定的工期总日历天数。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需要修订施工进度计划的,按照第7.2.2项[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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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6 15:52: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