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因发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缓建的,发包人应当采取措施弥补或者减少损失,赔偿承包人因此造成的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等损失和实际费用。 一、违法分包人承担连带责任法律依据有哪些 违法分包人承担连带责任法律依据有:承包人将建设工程转包,非法分包的,发包人可以解除合同。发包人提供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件、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或者不履行协助义务,导致承包人无法施工,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未履行相应义务的,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合同解除后,已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已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处理。 二、承包人和发包人解除合同的情形有哪些 承包人和发包人解除合同的情形包含如下几种: 1、承包人将建设工程转包、违法分包的,发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2、发包人提供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或者不履行协助义务,致使承包人无法施工,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相应义务的,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3、合同解除后,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 4、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的,依法处理。 三、发包人应当承担的损害责任有哪些? 发包人应当承担的损害责任有: 1、发包人未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要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 2、因发包人原因中途停工、缓建的,发包人应当采取措施弥补或者减少损失,赔偿因承包人造成的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搬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等损失和实际费用; 3、由于发包人变更计划,提供的信息不准确,或者未按期提供必要的勘察设计工作条件,发包人应当按照勘察设计人员实际消耗的工作量增加勘察设计的返工、停工或修改设计费用; 4、发包人未按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督促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依法拍卖该项目。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八百零三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请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 第八百零三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请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