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工程索赔成立的条件: 1.发包人违反合同给承包人造成时间和费用的损失。 2.因工程变更,造成时间和费用的损失。 3.缩短工期而造成承包人的费用增加。 4.非承包人的原因暂时停工。 5.延期支付造成承包人的损失。 6.不可抗力。 建设工程索赔的起因: 1、发包人违约,包括发包人和工程师没有履行合同责任,没有正确地行使合同赋予的权力,工程管理失误,不按合同支付工程款等。 2、合同错误,如合同条文不全、错误、矛盾、有二义性,设计图纸、技术规范错误等。 3、合同变更,如双方签订新的变更协议、备忘录、修正案,发包人下达工程变更指令等。 4、工程环境变化,包括法律、市场物价、货币兑换率、自然条件的变化等。 5、不可抗力因素,如恶劣的气候条件、地震、洪水、战争状态、禁运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七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二百八十三条 发包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要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 第二百八十四条 因发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缓建的,发包人应当采取措施弥补或者减少损失,赔偿承包人因此造成的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搬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等损失和实际费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