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公共维修基金是按照购房款的百分之二到百分之五点二的比例计算的。当商品房在进行销售的时候,购房者和售房单位应当签定有关房屋维修基金交缴约定,购房者应该按购房款百分之二到百分之三的比例向售房单位交纳房屋维修基金。售房单位代为收取的维修基金属全体业主共同拥有,不计入住宅销售的收入。 法律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 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 离休、退休的; (三)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 户口迁出所在的市、县或者出境定居的; (五) 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 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