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全额资金管理利息收入:全额资金管理是指商业银行上级行对下级行(至最基层网点)的所有资金来源(收)和资金运用(支),通过专门的业务管理系统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分类计价,即业务经营单位每笔资金来源均以内部资金转移价格(FTP)之集中价格出售给资金集中行;每笔资金运用均以FTP之配置价格向集中行购买,买卖资金形成的利息收支由集中行按季(月)入账核算。其最终目标是建成以总行为中心,自下而上集中资金和自上而下配置资金,全额计价、集中调控、实时监测和控制全行资金流的现代商业银行司库体系。全额资金管理从根本上改变了差额资金管理体制下分支机构存贷款差额(资产负债差额)反映为上级行系统内存借款的差额资金管理方式,基本做法如下:1.清退辖内各级行之间的系统内存借款。分支行在省分行ABIS系统中开立全额资金清算账户,用于日常资金调拨和全额资金往来利息核算。从正式推行全额资金管理之日起,支行与分行之间的系统内存借款全部停止计息,并停止办理支行与分行之间的系统内存借款业务,支行系统内存借款轧差后反映为在分行系统内资金清算户余额增减。2.对所有资金来源实行全额集中。从推行全额资金管理之日起,支行所有资金来源包括各项存款、同业存款、财政性存款、应付账款、委托及代理业务、利润及所有者权益等,全额集中至分行,即对应生成内部计价上存,并按照内部资金转移定价计付利息。3.对所有资金运用实行全额配置。从推行全额资金管理之日起,支行所有资金运用包括各项贷款、存放同业、应收利息、委托及代理资产业务、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等,均转为分行资金管理部门统一配置资金,即对应生成内部计价借款,并按照内部资金转移定价计收利息。4.将内部转移计价纳入利润核算。全额资金管理正式实施后,利润核算由原先资产负债两条线核算转变为按资产负债和内部计价四条线核算(贷款利息收入、贷款转移成本、存款利息支出、存款转移收入),各项资产负债业务的利差(如某项存款的实际付息率减内部计价上存利率)大小具有业务发展导向作用。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 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 (一)销售货物收入; (二)提供劳务收入; (三)转让财产收入; (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五)利息收入; (六)租金收入; (七)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八)接受捐赠收入; (九)其他收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五)经营所得;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七)财产租赁所得; (八)财产转让所得; (九)偶然所得。 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以下称综合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非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项计算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取得前款第五项至第九项所得,依照本法规定分别计算个人所得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