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保证金,用于保障合伙事业的顺利进行和债务的清偿。若在合同期限内,合伙事业未能正常进行,合伙人可以申请退回保证金。保证金的退还应当根据合伙协议的约定进行,若未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应当根据实际情况按照公平原则进行分配。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二十八条:“合伙人应当按照约定在合同项下支付保证金,用于保障合伙事业的顺利进行和债务的清偿。保证金的数额和支付方式应当由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事业没有规定保证金的,不得要求其缴纳保证金。”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当事人一方提供保证金的,对方未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其在合同中的义务的,提供保证金的一方有权要求对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要求返还保证金。” 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九条:“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应当采取公平、合理的方式确定合同条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应当参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和通行的商业惯例。” 综上所述,合伙合同保证金应当在合同期限内用于保障合伙事业的顺利进行和债务清偿,当合伙事业未能正常进行时,合伙人可以申请退回保证金。保证金的退还应当按照公平原则进行分配,如无约定须参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和通行的商业惯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