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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职工已购公房之离婚、更名、买卖及交换规定
释义
    一.因离婚而申请变更登记的,应提交具有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或协议等文件,产权可转移,按个人变更登记费收取相应部分。
    二.权利人名称需更改时,经购房时同住人同意,可以将权利人更改为其他购房时同住人,但应当在权证共有情况栏内注明购房时全体同住人姓名,共同共有。
    三.已售公房买卖或交换的,买受人或受让人按上海市职工所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的有关规定,申请转让过户、变更登记。
    四.变更登记为境内居民的,在交纳了土地收益金或出让金后,颁发(内销)绿色房地产权证;需变更登记为境外居民的,必须交纳土地出让金后才能申请变更登记,颁发外销绿色房地产权证;变更登记按规定不需要交纳土地收益金或出让金的,颁发黄色房地产权证,并仍在权证附记栏内注明“公房出售,完全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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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土地使用权如何变更登记
    1、申请
    由用地者填写变更土地登记申请书,说明变更依据和变更内容,同时提供下列证明材料:
    (一)因土地有偿出让、转让引起国有土地使用权转移的,应提交出让、转让合同及有关批准文件。
    (二)用出让、转让获得的土地使用仅进行抵押、或因抵押终止引起权利消失的,应提交抵押合同和有关批准文件。
    (三)因买卖、转让地上建筑物、附着物引起土地使用权转移的,应提交地上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等。
    (四)因继承地上附着物引起土地使用权转移的,应提交地上建筑物的建筑物产权证明及公证机关有关继承权的公证书。
    (五)机构调整、企业兼并等引起土地权属变更的,应提交有关领导部门的批准文件和原土地证书。
    (六)因处分抵押财产引起土地使用权转移的应提交有关的证明文件。
    (七)商品房预售,预售人应在预售合同签定后三十日内,将预售合同报土地座落区县土地管理部门备案。
    (八)划拨土地使用权依法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应提交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出让金缴纳凭证及原土地证书。
    (九)土地使用者、所有者和土地他项权利者更改名称、地址的,应提交有关证明文件和原土地证书。
    (十)国有土地的用途发生变更的,应提交土地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和原土地证书。
    2、变更地籍调查。
    根据土地使用者土地变更登记申请的内容项目进行实地调查审核权属并进行地籍测量。
    (一)权属审核。核实法人身份证明与申请书上的法人、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与委托书上的姓名是否一致。在土地使用者相邻双方在场的情况下共同确认变更后新界线、并将调查结果填入调查表内,同时让相邻者在表上签字、盖章。
    (二)地籍测量。对变更后新产生的宗地的形状、界址点、界址线的位置、宗地面积、地籍图等进行准确的测绘、计算;同时对原宗地的界址点、界址线的位置、宗地面积、地籍图等要进行相应的修测。
    (三)注册登记。变更登记申请经过变更地籍调查之后,其成果经检查验收,达到依据充分、权属合法、界址清楚、面积准确的要求,便可上报区县或市人民政府审核、批准,更改或重新填写土地登记卡、归户卡。
    (四)填发土地证书。属于权属变更的要更换土地证书。
    二、广州市房改房交易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已购公有住房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出售、交换、赠与:
    1、已取得房地产权证;
    2、出售的,已按揭准价或成本价付清房款;
    3、交换、赠与的,已按成本价付清房款;
    4、交纳应分摊共有建筑面积价款;
    5、已按规定交纳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已购公有住房已按标准价或成本价付清房款,取得房地产权证的,可以抵押、出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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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21 16:06: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