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1.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上级政府2.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3.其他有关部门。 包括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征服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等。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九条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