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铁路征地补偿标准:民房规定及解读 |
释义 | 铁路拆迁房屋补偿标准:县级政府按省级标准给予土地征收补偿和地方规定的房屋拆迁补偿;确定土地补偿费按3年平均年产值和当地统计部门审定的单价;不能维持农民生活水平时可增加安置补助费。拆迁程序包括洽谈、勘察、评估、报告送达、动迁解释、报告归档等。征收土地需依法公告并听取利害关系人意见,如有异议应进行听证并修改方案。所有权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办理补偿登记。县级以上政府完成前期工作后方可申请征收土地。 法律分析 铁路拆迁房屋补偿标准如下: 1、铁路占用土地和涉及房屋拆迁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实施,并按省级人民政府土地征用补偿标准给予土地征收补偿和按地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规定的房屋等地上物拆迁补偿标准给予补偿; 2、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确定,按当地统计部门审定的最基层单位统计年报和经物价部门认可的单价为准; 3、按规定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可增加安置补助费。房屋拆迁一般要经过哪些程序1、前期洽谈、现场勘察;2、签订评估合同,然后制定工作计划;3、外业入户评估; 4、内业结算; 5、出具正式评估报告; 6、送达报告。送到拆迁户手中; 7、动迁解释; 8、把报告归档。:《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 结语 铁路拆迁房屋补偿标准已明确,由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实施,确保土地征收补偿和房屋拆迁补偿按规定给予。补偿金额将根据土地产值和当地统计数据确定,确保农民的生活水平不受影响。拆迁程序包括洽谈、勘察、评估合同签订、工作计划制定、评估报告出具、送达报告、动迁解释等环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征收土地需经法定程序批准,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应公告并听取相关方意见。确保补偿方案符合法律规定,保障被征地农民的权益。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三条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用的,责令改正,追回有关款项,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有关责任单位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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