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关于要约的法律效力问题 |
释义 | 要约的法律效力就是要约的拘束力,包括对要约人的拘束力和受要约人的拘束力: 1、前者称之为要约的形式拘束力,即要约一经生效,要约人不得随意撤销或对要约加以限制、变更或扩张; 2、后者称之为要约的实质拘束力,指受要约人在要约生效时取得承诺的权利。 一、要约的撤回、撤销与失效是怎样的 要约可以撤销。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要约撤销则是在要约生效后,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1)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2)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3)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4)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二、承诺能否撤销 承诺可以撤销。这是由承诺的法律特征决定的。承诺是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同时规定承诺采用到达主义,即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由于承诺在到达要约人后立即生效,承诺不能像要约一样撤销,只能在到达要约人之前撤回,只要撤回通知早于或同时通知承诺到达要约人。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三、合同要约失效的情形有哪些? 合同要约失效的情形如下: 1、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 2、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 3、承诺期届满,被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4、被要约人对要约内容进行实质性变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要约人确定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确要约不能撤销;被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不能撤销,并为履行合同做好了准备的,要约不可以撤销。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七十二条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内容具体确定; (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第一百三十七条以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相对人知道其内容时生效。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时生效。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相对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时生效;未指定特定系统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数据电文进入其系统时生效。当事人对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的生效时间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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