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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滨州鞭炮禁放规定
释义
    滨州鞭炮禁放规定:
    一、遵守市政府禁限放规定,不在禁限放期间和婚丧嫁娶、开业庆典等活动中违法燃放烟花爆竹;
    二、支持拥护市政府禁限放规定,积极劝阻他人不违规燃放烟花爆竹;
    三、发现非法生产、销售、运输、储存、燃放烟花爆竹的,积极向公安机关举报,举报电话:110。
    滨州,山东省辖地级市,位于山东北部、华北平原东部、黄河三角洲腹地,地处黄河三角洲高效生态经济区、山东半岛蓝色经济区和环渤海经济圈、济南都市圈“两区两圈”叠加地带,是山东的北大门。滨州地势南高北低,大致上由西南向东北倾斜。截至2021年,滨州市辖2区、4县,代管一个县级市,总面积9660平方千米。根据第七次人口普查数据,截至2020年11月1日零时,滨州市常住人口为3928568人。
    滨州历史悠久,是黄河文化和齐文化的发祥地之一,是渤海革命老区中心区、渤海区党委机关驻地。滨州依河傍海,是连接苏、鲁、京、津的重要通道,是国家级交通运输的枢纽城市之一。
    2021年,滨州市实现生产总值2872.11亿元,同比增长8.3%。
    法律依据
    《滨州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 禁止在下列地点燃放烟花爆竹:
    (一)文物保护单位;
    (二)车站、码头、飞机场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三)高架路、过街天桥、立交桥、隧道;
    (四)公共建筑物和公民集中居住区的走廊、楼梯、屋顶、阳台、窗口;
    (五)仓库、停车场;
    (六)商场、集贸市场、娱乐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
    (七)机关办公区域、医疗机构、教育机构、养老机构、公共文化场所、宗教活动场所;
    (八)易燃易爆物品生产、经营、使用、储存单位;
    (九)输变电、燃气、燃油等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十)公园、绿地、景区、山林、苗圃、草原、湿地、水源保护地等重点防火区;
    (十一)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地点。
    经营管理单位或者产权单位应当在前款规定地点的显著位置设置禁止燃放警示标识,并做好防护工作。
    第十三条 以下区域为本市城区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
    (一)滨州市主城区:东、西、南、北外环路以内;
    (二)县(市、区)建成区;
    在前款规定的区域内,除农历除夕至正月初五、正月十五外,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第十四条 燃放烟花爆竹应当遵守下列要求:
    (一)不得向烟花爆竹零售点、行人、车辆、建筑物、构筑物、建筑工地、树木、河道、公共绿地、窨井等投掷烟花爆竹;
    (二)不得从建筑物、构筑物向外抛掷燃放烟花爆竹;
    (三)不得在车辆、船舶等交通工具上燃放烟花爆竹;
    (四)不得妨碍行人、车辆安全通行;
    (五)不得采用其他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燃放烟花爆竹的,应当由监护人或者其他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陪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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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5 4:34: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