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何种情形下公司可自愿解散? |
释义 | 公司自愿解散的主旨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公司可以在营业期限届满、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解散、公司合并或分立需要解散等情况下自愿解散。解散程序包括股东会作出解散决议,并由董事、监事向政府主管机关申请解散登记。未按时申请解散登记的公司可能会被政府主管机关撤销设立登记。 法律分析 一、在什么情况下公司可以自愿解散 1、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愿解散: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由出现时;公司股东会决议解散。须股东会特别决议,即由2/3以上的表决权通过;因公司合并或分立需要解散的。 有其特殊性,表现为:解散只是合并或分立的附属后果,公司的组织机构和营业在一定情况下会继续保留;不需要经过清算程序;公司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公司或分立公司继受,而不是消灭。合并、分立解散不实行清算的原因,主要在于合并、分立实行债权债务的概括承受制度。 2、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解散原因】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二、公司自愿解散的程序 1、股东会作出解散的决议。股东会作出解散决议,须以重度特别决议进行。 2、董事、监事申请解散登记。在解散开始后一定期限内,董事和监事向政府主管机关申请进行解散登记。一经政府主管机关核准解散登记,解散即告正式生效。如果董事、监事不在解散后一定期限内向政府主管机关申请解散登记,政府主管机关可以依职权或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撤销公司的设立登记。 结语 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的规定,公司可以在以下情况下自愿解散: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解散;因公司合并或分立需要解散。解散程序包括股东会作出解散决议,并由董事和监事向政府主管机关申请解散登记。解散的特殊性表现在合并或分立后,公司的组织机构和营业在一定情况下会继续保留,债权债务由合并或分立公司继受。解散的程序和法律依据为保障公司解散的合法性和有效性提供了指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十章 公司解散和清算 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六章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 第一百四十九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六章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 第一百四十七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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