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一)用人单位未按相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且拒不整改的(二)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参加、申报社会保险和骗取社会保险待遇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三)非法获取、出售或变相交易社会保险个人权益数据的;(四)社会保险服务机构违反服务协议或相关规定且拒不整改的;(五)负有偿还义务的用人单位及其法人代表或第三人,拒不偿还社会保险基金已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法律依据:《社会保险领域严重失信“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或个人,县级及以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应将其列入社保“黑名单”: (一)用人单位未按相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且拒不整改的; (二)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参加、申报社会保险和骗取社会保险待遇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 (三)非法获取、出售或变相交易社会保险个人权益数据的; (四)社会保险服务机构违反服务协议或相关规定且拒不整改的; (五)负有偿还义务的用人单位及其法人代表或第三人,拒不偿还社会保险基金已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人力资源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将相关失信信息及时交由本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名单公示和数据上报等操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