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道路工程质量保证措施是什么 |
释义 | 法律分析:保证道路工程质量的措施有:严格材料的采购;加强现场检测;建立健全技术质量责任制,对工程质量实行终身责任制;坚持图纸会审制度;优选施工人员;严格认真做好工程竣工的验收等。 一、建设工程合同发包人的责任概括 建设工程合同发包人应承担以下责任: 一、做好施工前的一切准备工作,确保建设承包单位准时进入施工现场。 二、向承包人提供符合质量的材料、设备,因提供的材料质量存在瑕疵和提供的设备不符合要求而延误工期,造成质量责任的,应承担责任。 三、对工程质量、进度进行检查。 四、组织验收。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及时组织验收。 五、支付价款,接收工程。 六、交付使用。 二、合同工期约定怎么写 应该写建设单位与承包方在合同中约定工程建设的时间,施工方需要在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工程的交付。施工合同的内容包括工程范围、建设工期、中间交工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时间、工程质量、工程造价、技术资料交付时间、材料和设备供应责任、拨款和结算、竣工验收、质量保修范围和质量保证期、双方相互协作等条款。 三、工程质量事故的处理方式是什么 工程质量事故的处理方式是: 1、由监理单位调查清楚,提出处理方案和意见; 2、由施工单位按照处理方案进行修理、重作等; 3、依法追究导致质量事故的过错方的责任等; 4、修补处理。当工程的某些部分的质量虽未达到规定的规范、标准或设计的要求,存在一定的缺陷,但经过修补后可以达到要求的质量标准,又不影响使用功能或外观的要求时,可采取修补处理的方法; 5、加固处理。主要是针对危及承载力的质量缺陷的处理。通过对缺陷的加固处理,使建筑结构恢复或提高承载力,重新满足结构安全性及可靠性的要求,使结构能继续使用或改作其他用途; 6、返工处理; 7、限制使用。当工程质量缺陷按修补方法处理后无法保证达到规定的使用要求和安全要求,而又无法返工处理的情况下,不得已时可做出诸如结构卸荷或减荷以及限制使川的决定; 8、不作处理。一般可不作专门处理的情况有以下几种:(1)不影响结构安全、生产工艺和使用要求的;(2)后道工序可以弥补的质量缺陷;(3)法定检测单位鉴定合格的;(4)出现的质量缺陷,经检测鉴定达不到设计要求,但经原设计单位核算,仍能满足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 9、报废处理。 工程质量事故处理程序为: 1、出现了工程质量事故后,施工单位必须根据事故情况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防止事故进一步扩大,保证安全; 2、总监理工程师以《工程质量事故通知单》的形式通知施工单位,立即要求其停止发生质量事故工序及与之相关工序的施工或停止使用达不到设计标准、使用功能要求的材料、设备; 3、施工单位接到《工程质量事故通知单》后,尽快进行质量事故调查,写出调查报告,报监理单位与工程部; 4、总监理工程师根据质量事故调查报告及时组织事故原因分析会,分析会要查明造成质量事故的原因和责任,责任方必须承担因事故而造成的经济损失,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5、在质量事故原因分析的基础上,由施工单位技术人员提出事故处理方案报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认可后报工程部; 6、总监理工程师指令施工单位按经批准的处理方案对质量事故进行处理; 7、质量事故处理完毕后,总监理工程师组织有关人员对处理的结果进行严格的检查、鉴定和验收,并写出《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报告》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8、财务部应及时将工程造价的调整情况报告指挥部领导。 综上所述,工程质量事故处理可以由监理单位提出建议,也可以由施工单位按方案处理,还需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工程质量事故的处理应当按照程序进行,未按相关流程进行处理的,遗漏了相关环节,再生事端需要另外承担责任。 法律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二)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四)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五)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及时收集、整理建设项目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建立、健全建设项目档案,并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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