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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离婚案判不离六个月后上诉一定会判离吗
释义
    法院判离的标准为感情破裂,可以准备相关证据,最终以法院判决结果为准。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24条第七款规定,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然而,在判决生效满六个月后,原告可以再次提起离婚诉讼,法院会受理并依法审理。离婚条件包括重婚、家庭暴力、赌博等恶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等。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需得军人同意,女方在特定时期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法律分析
    不一定。法院判离的标准为感情破裂,可以准备相关感情破裂证据,最终以法院判决结果为准。《民事诉讼法》第124条第七款规定:“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这项规定说明,不准离婚的判决生效后,原告在六个且内又提起离婚诉讼的,法院不会受理。
    这项规定还说明,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判决生效满六个月后,是可以再提起离婚诉讼的,此时,法院就会受理并依法进行审理。所以可在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六个月之后,再次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这时一般法院就会认定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依法判决离婚。
    法定离婚条件
    1、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2、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3、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结语
    根据法律规定,《民事诉讼法》第124条第七款明确规定,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原告在六个月内再次起诉时,法院不会受理。然而,该规定也说明了,在判决生效满六个月后,原告可以再次提起离婚诉讼,并且法院将会受理并依法审理。因此,在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六个月之后,如果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可以再次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法院有可能判决离婚。根据法定离婚条件,如果存在重婚、家庭暴力、赌博等情形,或者夫妻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等情况,也可以准予离婚。特殊情况下,如女方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女方可以提出离婚请求,法院也有可能受理男方的离婚请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章 离婚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二编 审判程序 第十二章 第一审普通程序 第三节 开庭审理 第一百五十一条 人民法院对公开审理或者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一律公开宣告判决。
    当庭宣判的,应当在十日内发送判决书;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发给判决书。
    宣告判决时,必须告知当事人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的法院。
    宣告离婚判决,必须告知当事人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前不得另行结婚。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登记条例:第三章 离婚登记 第十二条 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
    (一)未达成离婚协议的;
    (二)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三)其结婚登记不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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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4 2:58: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