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根据《作品自愿登记试行办法》的相关规定,作品著作权自愿登记的办理程序如下: (一)申请者递交材料; (二)登记机关在3个工作日内对材料的齐备与否,进行审核; (三)申请者交付登记申请费; (四)登记机关收到费用后发放受理通知书; (五)登记机关在受理后30日内对申请材料的正确与否,进行形式审核; (六)登记机关向申请者送达发放登记证书通知或送达不予以办理登记的通知; (七)申请人领取登记证书或退回的50%申请费。 一、作品著作权登记受理范围是什么 作品自愿登记受理的范围: 以下述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无论该作品是否发表,均可申请登记: 文学作品;口述作品;音乐、戏剧、曲艺、舞蹈作品;美术、摄影作品;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不予受理登记的作品: (一)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 (二)超过著作权保护期的作品; (三)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 有以下情况,作品登记机关将撤销其作品登记: (一)登记后发现属于是不予受理登记的作品; (二)登记后发现与事实不相符合的作品; (三)申请人申请撤销原作品登记的; (四)登记后发现是重复登记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