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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财产损害赔偿的判决书是怎样的
释义
    财产损害赔偿的判决书
    原告刘-爽。
    原告林-俭。
    委托代理人张*岁,**荟智源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赵*亮,**荟智源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常*普。
    委托代理人米*华。
    委托代理人李*旗。
    原告刘-爽、林-俭诉被告常*普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9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爽、林-俭及其委托代理人张*岁,被告常*普及其委托代理人米*华、李*旗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刘-爽、林-俭与被告常*普系上下层邻里关系。二原告所有的房屋位于金水区,被告所有的房屋位于金水区。二原告所有的房屋面积约156平方,2013年7月起对外出租,租期1年并约定月租金为3700元,承租方缴纳物业管理费每月300元。2014年1月17日,租户向原告反映房屋屋顶漏水,原告经查看发现房屋客厅、卧室、厨房、阳台灯多处屋顶大面积持续漏水。租户以房屋漏水导致无法正常使用为由要求解除租赁合同,原告无奈于2014年2月6日同意提前解除合同,给原告造成极大经济损失。后被告查看发现漏水原因系其房屋暖气改造不当造成,并加以整改修复,漏水停止。本着睦邻友好的原则,经物业调解双方于2014年3月31日就此事签订了赔偿协议,约定被告赔偿原告修复房屋费用4500元,并由原告对之前的损失自行修复,但对其他损失未进行约定。2014年4月初,当原告正着手修复时,原漏水处不同程度漏水,漏水时断时续一直持续到5月下旬。被告不作为导致被告房屋时常往下漏水致使原告房屋至今无法修缮,更无法对外出租,对原告造成了二次侵害。原告多次找被告沟通协商,被告一直推脱责任,导致协商无果。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依法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行为;赔偿原告房屋维修费等15000元;租赁损失24000元(该费用计算至2014年8月6日,2014年8月6日起至被告实际履行之日期间的损失另行计算);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原告没有证据证明本案的漏水原因是什么,原告没有证据证明漏水的原因在被告,原告主张的损失没有证据证明,原告提交的所谓租赁合同与本案没有必然的联系。被告抱着邻里和谐的态度,被告已提供协助和配合。被告仍将协助和配合。
    本院根据原、被告诉辩主张,归纳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原告的财产损害是否由被告造成;财产损害损失的数额。
    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
    证据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房屋所有权证各一份。证明原告对被告侵权房屋有所有权,具有本案主体资格。
    证据2、物业管理处值
    
     该内容由 张胜云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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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3 10:10: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