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有什么重要规定 |
释义 | 认为被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作出行政行为的上一级行政单位提出复议申请。对大多数行政争议,行政相对人可以选择,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还可以先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时,再向法院起诉。 哪些行政复议机关有行政复议权 1、县级以上的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作为被申请人时,由设立该派出机关的人民政府作为行政复议机关; 2、政府工作部门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作为被申请人时,设立该派出机构的部门或者该部门的本级地方人民政府作为行政3、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作为被申请人时,由直接管理该组织的地方人民政府、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或者国务院部门作为行政复议机关; 4、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行政机关作为共同被申请人时,由它们的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作为行政复议机关; 5、继续行使被撤销行政机关职权的行政机关作为被印请人时,由继续行使职权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作为行政复议机关。 行政复议的复议机关有哪些 1.行政复议机关是行政机关; 2.行政复议机关是有权行使行政复议权的行政机关; 3.行政复议机关是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复议权,并对行为后果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行政机关。 行政复议机关行政复议的职责有哪些 1、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审查行政复议申请是否符合法定条件; 2、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文件和资料; 3、审查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与适当,拟订行政复议决定; 4、处理或者转送本法第七条所列有关规定的审查申请; 5、对行政机关本法规定的行为依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提出处理建议; 6、办理因不服行政复议决定提起行政诉讼的应诉事项;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申请行政复议的机关有哪些? 第十五条对本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以外的其他行政机关、行政复议被申请人派出机关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按照下列规定申请行政复议: (一)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设立该派出机关的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机关的管辖有什么规定? 复议机构在复议机关的领导下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⑴、审查复议申请是否符合法定条件 ⑵、向争议双方、有关单位及有关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有关文件、档案资料和原始凭证 ⑶、组织审理复议案件 ⑷、拟定复议决定 ⑸、处理或者转送《行政复议法》规定的对有关抽象行政行为的审查申请 ⑹、对行政机关违反《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为依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提出处理建议 ⑺、受复议机关法定代表人的委托出庭应诉 ⑻、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该内容由 蒋小松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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