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准则、行业准则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金;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注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职责。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准则、行业准则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金;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注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职责。 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决裂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金;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注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职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