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商品房交付一般按照什么程序呢? |
释义 | 商品房交付程序: 1、开发商与房屋买受人签订购房合同,然后到房屋登记机构办理房产证; 2、房地产开发企业向买受人发出书面的入住通知; 3、房屋买受人持入住通知办理相关的文件,然后拿到房屋钥匙。 一、新房交房验房时要注意什么 新房交房验房时要注意以下问题: 1、没有验收房屋前,不要领取钥匙及办理入住手续。 2、需要提前约定好房屋质量不达标的相关责任,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买受人有权退房。 3、需要约定商品房逾期交付的责任。 二、自己办房产证流程怎么走 自行办理房产证流程如下: 1、确认开发商已经办理初始登记; 2、到房屋管理部门领取《房屋登记申请表》; 3、去开发商去或者测绘部门拿测绘图; 4、填写表格、盖章、领取相关文件; 5、缴纳公共维修基金、契税; 6、提交申请材料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盖章的申请表;(2) 合同;(3)签订预售合同的买卖双方关于房号、房屋实测面积和房价结算的确认书;(4)测绘图、房屋登记表、分户平面图两份;(5)专项维修资金专用收据;(6)契税完税或减免税凭证;(7)购房人身份证明(复印件核对原件);(8)共有的提交共有协议;(9)银行的提前还贷证明。 7、按照规定时间领取房产证,缴纳印花税和工本费等; 8、办理抵押登记; 9、将房产证交给银行扣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条:国家实行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 第三十七条:房地产转让,是指房地产权利人通过买卖、赠与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将其房地产转移给他人的行为。 第三十八条: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 (一)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不符合本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条件的; (二)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三)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 (四)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五)权属有争议的; (六)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 《最高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八条: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 (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 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第十九条: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或者《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三、还在按揭的房怎么过户? 1、首先,应事先通知按揭银行;2、通知银行后,如果受让人也需要通过贷款来购买房屋,则需要银行委托律师事务所对受让人进行贷款审查。受让人符合条件后,银行会与受让人签订贷款合同。实践中,银行会与出让人与买受人签订附属合同,约定出卖人将房屋产权完全过户给买受人,并见证房屋买卖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是有效的,贷款合同才能完全解除,同时银行与受让人的贷款合同正式生效;3、最后,出卖人和买受人与银行委托的律师同时到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相应的产权过户手续,将房产证更名,然后将房产证交由银行进行收押。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第二百一十条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 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第二百一十四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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