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商品房交付使用条件有哪些? |
释义 | 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商品房交付使用应具备的条件有: 1、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合格; 2、具备《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3、具备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基础生活设施。 一、已经取得土地使用证书的房子可以现售吗 已经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的房子,同时符合其他法律规定的条件下,可以现售。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商品房现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现售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具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 (二)取得房地产使用权证书或者使用土地的批准文件; (三)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四)已通过竣工验收; (五)拆迁安置已经落实; (六)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等配套设施设备具备交付使用条件,其他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或者已确定施工进度和交付日期; (七)物业管理方案已经落实。 二、什么情况下业主可以拒绝收房? 业主可以拒绝收房的情况: 1、房屋未经竣工验收合格的; 2、交付时未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的;道路、电梯、供水、供电、燃气等基础生活设施不具备基本使用条件的; 3、擅自变更商品房的户型、朝向、结构等未通知买受人的; 4、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 三、商品房买卖买主拒绝收房房主该怎么办 下列情况可以拒绝收房: 1、在房屋未竣工验收、未取得规划、消防、人防等有关部门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小区基础设施还不完善的。 2、开放商不能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 。 3、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的。 4、开发商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及合同中约定的配套环境。 5、出卖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过3%的。上述情况购房者不仅可以拒绝收房而且可以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七条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的有关标准和规范。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时,向购买人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住宅质量保证书应当列明工程质量监督单位核验的质量等级、保修范围、保修期和保修单位等内容。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住宅质量保证书的约定,承担商品房保修责任。保修期内,因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商品房进行维修,致使房屋原使用功能受到影响,给购买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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