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30%。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转让的非货币性财产出资;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例如,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担保财产等价格出资。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 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立的账户;以非货币性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财产权转让手续。 公司以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保留的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公司法定公积金转为注册资本的,验资证明应当载明保留的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股东首次出资非货币性财产的,应当在公司设立登记时提交已办理财产权转让手续的证明文件。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二十七条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