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1、《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规定,分为最低月工资标准和最低小时工资标准两类。全省最低月工资标准调整为2010元、1800元、1660元、1500元四档,非全日制工作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调整为18.4元、16.5元、15元、13.6元四档。 2、根据《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区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决定从2017年12月1日起,将我市市区(不含临安区)最低月工资标准调整为2010元,非全日制工作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调整为18.4元。 临安区、各县(市)应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居民生活水平和用人单位承受能力等实际情况,研究确定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后予以公布,并报市人力社保局备案。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 社会保险法 全文》第六十四条 社会保险 基金包括基本 养老保险 基金、基本 医疗保险 基金、 工伤保险 基金、 失业保险 基金和 生育保险 基金。除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与生育保险基金合并建账及核算外,其他各项社会保险基金按照社会保险险种分别建账,分账核算。社会保险基金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 社会保险基金专款专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或者挪用。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逐步实行全国统筹,其他社会保险基金逐步实行省级统筹,具体时间、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