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劳动者在以下情况下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 (1)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3)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5)因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一、员工离职时需要关注的几个法律问题 1、法律只规定了一般情况下员工需要提前30日并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这两点是必要条件,其他任何一个阻拦离职的理由和附加的条件,都是在法律之外设置的。 2、如果员工是以单位过错为由提出辞职,需向本地的劳动仲裁机构提起仲裁。仲裁确定用人单位过错后,将向员工进行经济补偿。 3、离职时需要签署的文件请仔细阅读,如对条款有异议,可以进行做备注,表明自己的意见,或者直接备注上本条不同意。 4、单位对不签字不给办离职手续或不发当月工资是违法的,可通过法律手段保障权益。 5、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6、离职当月工资,实际操作中需在当月工资发放时发放。 7、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8、用人单位不能在交接时支付的,也建议先办理交接手续。 9、用人单位有义务在15日之内给你办好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没有履行造成损害的需要赔偿。 10、主动辞职,也可以领取失业金。因用人单位原因造成无法领取,应当由单位按照社保核算标准发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