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廉租房没有合同怎么办 |
释义 | 廉租房合同不见可以到当地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申请补办,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廉租房承租人身份信息与租赁状况的真实性,核实无误准予补办。 一、海宁市公租房申请条件 申请原则 (一)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根据不同保障对象的收入及住房情况实行差别化分级保障。 (二)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方式实行以发放住房租赁补贴为主,实物配租、租金核减为辅的保障方式。上一年度享受租赁补贴的申请家庭提出再次进行公共租赁住房保障需与前一次申请时间至少间隔12个月。 (三)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实行申请、审核、公示制度,坚持实事求是、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四)在本市新就业的无房大学生,按《海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促进大学生来海宁创业创新若干意见的通知》(海政办发〔2018〕183号)文件实施。 (五)在本市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按海宁市流动人口积分享受住房补贴相关方案实施,具体由海宁市流动人口管理服务中心会同住建部门实施。 (六)在本市范围内从事一线环卫工人、公交司机、家政物业等特殊行业的人员,由住建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另行制定相应实施办法。 二、公租房租赁期最长几年 公租房租赁期最长5年。租住期间可申请购买经适房或限价房,买房后须退房。租赁期届满需要续租的,承租人应当在租赁期满3个月前向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准予续租,并签订续租合同。 三、公租房残疾人补贴标准 公租房残疾人没有补贴。残疾人申请公租房的条件规定和正常人是一样的。申请人应当根据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的规定,提交申请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申请人应当书面同意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核实其申报信息。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第四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指导和监督全国廉租住房保障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工作。廉租住房保障的具体工作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实施机构承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价格)、监察、民政、财政、国土资源、金融管理、税务、统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廉租住房保障的相关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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