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交通事故车辆损失由保险公司根据责任认定和事故定损情况来赔偿,具体情况如下 (一)根据被保险人提供的索赔单证,保险人按以下规定赔偿: 1.全车损失的,按本条款第三条有关规定计算赔偿金额; 2.全车损失,每次赔偿均实行20%的绝对免赔率; 3.被保险人索赔时未能向保险人提供出险地县级以上公安刑侦部门出具的盗抢案件证明及车辆已报停手续,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二)保险人确认索赔单证齐全、有效后,由被保险人签具权益转让书,赔付结案。 1.车辆玻璃单独破碎不含灯具、车镜玻璃; 2.被保险人或其驾驶人员的故意行为,以及安装、维修车辆过程中造成的破碎。 一、法律规定 《车辆停驶损失险条款》 第一条保险责任 投保了本保险的机动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因发生基本险第一条所列的保险事故,造成车身损毁,致使车辆停驶,保险人按以下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部分损失的,保险人在双方约定的修复时间内按保险单约定的日赔偿金额乘以从送修之日起至修复竣工之日止的实际天数计算赔偿; (二)全车损毁的,按保险单约定的赔偿限额计算赔偿; (三)在保险期限内,上述赔款累计计算,最高以保险单约定的赔偿天数为限。 第二条责任免除 保险人对下列停驶损失不负责赔偿: (一)车辆被扣押期间的损失; (二)因车辆修理质量不合要求,造成返修期间的损失; (三)被保险人及其驾驶员拖延车辆送修及修复时间的损失; (四)到期未续保,停驶超过保险单约定的赔偿天数以外的部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