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借款人私自改变借款用途的,出借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根据规定,当事人订立借款合同,借款人需要按照出借人的要求提供与借款有关的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的真实情况。 一、自然人间的借款合同是实践行为吗 自然人间的借款合同是实践合同。实践合同是以一定的行为作为合同成立要件的合同。而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借款合同成立,因此属于实践合同。根据2021年实施的《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规定,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六百六十九条规定,借款合同,借款人应当按照贷款人的要求提供与借款有关的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的真实情况。第六百七十九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 二、打借条的时候需要注意些什么问题 打借条时要注意的事项有: 1.最好由借款人亲自书写,但要求遵照出借人同意的方式和内容; 2.写明借款人与出借人的姓名等信息,写明借款金额以及借款时间; 3.写明约定利息以及约定的还款时间; 4.写明违约责任的承担,并且双方当事人应当签字并写明时间。 三、借款合同的一般规定是怎样的 根据法律规定,借款合同的一般规定有: 1.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2.贷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提供借款,造成借款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 3.公民之间的借贷纠纷,公民与法人之间的借贷纠纷以及公民与其他组织之间的借贷纠纷,应作为借贷案件受理。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企业之间的借贷属于非法拆借。 4.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三条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 第六百六十九条 订立借款合同,借款人应当按照贷款人的要求提供与借款有关的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的真实情况。 第六百七十二条 贷款人按照约定可以检查、监督借款的使用情况。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向贷款人定期提供有关财务会计报表或者其他资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