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现在阳光房搭建属于政策中间带,没有明确的规定。不少房地产公司为促销赠送可建造的阳光房空间,从另一个侧面也说明当时业主看上这个房子的原因也在于可以建阳光房,也算他们销售房子的一个卖点。但是露台阳光房必须不影响公共安全,不影响市民,仅仅作为一个合法活动场所,才可以。但每个小区的物业要求不一样,其它业主要求也不一样,沟通协商才是最佳的方法。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 建筑区划内符合下列条件的房屋,以及车位、摊位等特定空间,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六章所称的专有部分:(一)具有构造上的独立性,能够明确区分;(二)具有利用上的独立性,可以排他使用;(三)能够登记成为特定业主所有权的客体。规划上专属于特定房屋,且建设单位销售时已经根据规划列入该特定房屋买卖合同中的露台等,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六章所称专有部分的组成部分。本条第一款所称房屋,包括整栋建筑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