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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恩施投靠迁移户口办理法律怎么规定
释义
    一、恩施投靠迁移户口办理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三条:户口登记工作,由各级公安机关主管。
    第十条: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
    二、恩施投靠迁移户口办理材料
    1.申报户口事项申请表
    2.投靠人和被投靠人的居民身份证
    3.投靠人和被投靠人的居民户口簿
    4.迁移人的集体户个人信息页
    5.申请人与拟入户地户内人员的父母与子女关系证明
    6.结婚证
    7.随迁子女的出生凭证
    8.申请人与父母关系的有效凭证
    三、恩施投靠迁移户口办理条件
    夫妻投靠及子女(法定结婚年龄以下)随迁落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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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3 17:22: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