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结婚证的号码与身份证号不一致,当事人可以持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向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换领。申请变更结婚证上的身份证号码,应按照补领结婚证的程序,婚姻登记机关重新发结婚证,同时收回原结婚证。根据《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第二十九条规定,内地居民办理结婚登记应当提交本人有效的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因故不能提交身份证的可以出具有效的临时身份证。居民身份证与户口簿上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应当一致;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先到有关部门更正。户口簿上的婚姻状况应当与当事人声明一致。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供能够证明其声明真实性的法院生效司法文书、配偶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等材料;不一致且无法提供相关材料的,当事人应当先到有关部门更正。当事人声明的婚姻状况与婚姻登记档案记载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供能够证明其声明真实性的法院生效司法文书、配偶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等材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