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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居间人具有什么权利和义务?
释义
    居间人又称为中介,其义务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1、报告订约机会或媒介订约的义务。
    2、忠实和尽力义务。
    3、隐名和保密义务。
    4、介入义务。
    5、其他义务。
    一、居间合同有哪些性质
    居间合同具有如下主要特征:
    (1)居间合同是由居间人向委托人提供居间服务的合同。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是否与第三人订立合同,与居间人无关,居间人不是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合同的当事人。
    (2)居间人对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合同没有介入权。居间人只负责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为委托人与第三人订约居中斡旋,传达双方意思,起牵线搭桥的作用,对合同没有实质的介入权。
    二、缔约过失责任和违约责任的区别?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当事人在缔约过程中,因自己的过错导致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被撤销的,应对对方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1、时间:合同成立前,为订立合同而在磋商的时间;2、主体:仅发生在磋商当事人之间;3、行为:(1)恶意磋商;(2)订约欺诈;(3)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4、结果:给对方造成合理的信赖利益的损失,“信赖利益的损失”包括缔约费用及利息;为准备履行合同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及利息;丧失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的机会所遭受的损失。而违约责任是指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包括预期违约、延迟履行、瑕疵履行、加害履行等行为。违约责任发生在合同成立后。
    三、居间服务合同内容的权利义务
    居间合同是指居间人根据委托人的要求为委托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提供机会或进行介绍,而委托人须向居间人给付约定报酬的协议。
    居间人的权利:居间人的报酬请求权,是居间人的主要权利。双方当事人约定居间人的报酬,居间人的报酬标准,国家有限制规定的,当事人约定的报酬额不能超过国家规定的最高标准。
    居间人的义务:
    1.报告订约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媒介的义务。居间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
    2.忠实义务。居间人应当如实报告订立合同的有关事项和其他有关信息。
    3.负担居间费用的义务。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居间活动的费用,由居间人负担。
    4.隐名和保密义务。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根据《民法典》第961条规定: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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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5 14:52: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