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民法典》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当事人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其所签订的合同效力。《民法典》规定,房屋被拆除的,权利人可以通过协商、调解、诉讼等方式确权。根据法律规定,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其利害关系人可请求确认权利;物权受到侵害的,当事人可通过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方式解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一条 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