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合同可以以书面、口头或其他形式订立。电子交换、邮件等也可视为书面形式。合同内容包括当事人姓名、标的、数量、质量、价款、履行期限、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标的物可以是物、行为或智力成果等。 法律分析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口头或其他形式。书面形式包括合同书、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等可记录所载内容的形式。采用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记录的内容,可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也视为书面形式。合同的口头形式是指当事人未用文字表达协议内容,仅用口头语言表示订立合同。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根据交易的具体情况约定,但一般包括以下条款:(一)当事人的名称或姓名和住址;(二)标的物;标的物是指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可以是物品,如借款合同的标的是货币,买卖合同的标的是出售物品;也可以是行为,如货物运输合同中的劳务,或智力成果等。(三)数量;(四)质量;(五)价款或报酬;(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包括交货方式、验收方式、付款方式、结算方式等。(七)违约责任;(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该内容由 傅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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