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律师分析: 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在1978年11月发布的财务会计概念公告第1号中提出财务报表和财务报告的编制,但并未对财务报表和财务报告的概念作出区分,只在列举财务报告的内容时认为:“常见的财务报告,其中包括财务报表、其它财务信息和非财务信息,财务报表是财务报告的中心部分,它是企业向外界传递信息的主要手段,某些有用的信息用财务报表传递较好,而某些信息则通过财务报告提供比财务报表更好”.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IASC)在1989年7月公布的《关于编制和提供财务报表的框架》中认为:“财务报表是财务报告程序的组成部分,全套财务报表通常包括资产负债表、收益表、财务状况变动表以及作为报表组成部分的附表、其它报表和说明材料,财务报表还可能包括基于或源于上述报表并应随之一同阅读的附表和补充信息,不过财务报表不包括董事会报告、董事长陈述和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以及可能列入财务报告或年度报告中的类似项目”.而在1997年修订的国际会计准则第1号中则认为,一套完整的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及会计政策和说明性注释。 【法律依据】: 《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 第六十一条 总预算会计报表是各级预算收支执行情况及其结果的定期书面报告,是各级政府和上级财政部门了解情况、掌握政策、指导预算执行工作的重要资料,也是编制下年度预算的基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