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律师解析: 到工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个体工商户到当地市场监督管理局分局(以前的“工商所”)办理注册登记,根据所在区域及注册资金,如注册资金在10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到市政务服务中心工商窗口办理,注册资金在1000万人民币以下到当地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 凭备案编码(领取工商营业执照时获取),到市区已取得公章刻制特种行业许可证的企业申请办理公章刻字; 到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办理从业人员《健康证明》; 个体工商户到当地市场监督管理分局(以前的“工商所”)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企业,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当地市场监督管理分局(以前的“工商所”)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 到相应消防部门办理《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市公安局综合窗口,行政服务中心施工图联合审查中心消防窗口 到属地环评审批部门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 【法律依据】: 《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 第九条 申请人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餐饮服务许可申请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与制作供应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二)具有与制作供应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洗手、采光、照明、通风、冷冻冷藏、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三)具有经食品安全培训、符合相关条件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以及与本单位实际相适应的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四)具有合理的布局和加工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五)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条件和食品安全培训的有关要求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