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医疗事故免责情形包含哪几个 |
释义 | 医疗事故免责情形如下: (一)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 (二)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 (三)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等其他合理合法的情形。 一、不配合治疗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是否担责 不配合治疗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是否担责,要按实际情况来定,具体如下: 1、只要医疗机构履行了充分告知的义务,患者拒绝接受治疗,造成人身伤害,此时医疗机构对结果没有过错,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2、虽然患者或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标准的诊疗行为,但如果医疗机构或其医务人员有过错,医疗机构仍应对患者的损害承担相应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也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二、医院方应该如何证明自己没有责任 医院方要想证明自己没有责任,需要就医疗行为与患者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方面提出证据。比如说证明自己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或者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等。 三、诊疗结果错误是否构成医疗事故 并不是所有的诊疗结果错误都构成医疗事故的,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如果是因为患者的特殊体质、或者根据现有医学技术难以预料防范、或在紧急情况下难以精确诊断等原因导致的诊疗结果错误的,依照法律规定,这是不属于医疗事故的。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医疗事故: (一)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 (二)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者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外的; (三)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 (四)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 (五)因患方原因延误诊疗导致不良后果的; (六)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四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 (二)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 (三)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 前款第一项情形中,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也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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