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挂靠人行为的效力问题 挂靠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建设工程的实际施工人,由于挂靠人没有建筑施工资质而从事实际施工,既扰乱了建筑管理市场秩序,也容易影响建设工程质量,而且,一旦发生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挂靠人不能完全承担民事责任。从规范建筑市场管理,保障建设工程质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角度看,应对挂靠人以挂靠企业名义实施建设工程施工行为的效力持否定态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第一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项的规定,认定无效:……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因此,挂靠人以挂靠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所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 挂靠人以挂靠企业名义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被认定无效后,承包人可以请求发包人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如果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支付工程价款;如果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承包人应进行修复,修复后合格的,发包人在支付工程价款时可要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修复后仍不合格的,发包人可拒绝支付工程价款,并可请求承包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在诉讼中,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收缴当事人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 工程建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