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管辖权的规定 |
释义 | 人民检察院在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刑事案件的管辖权按照以下标准确定: 1、一审普通刑事案件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2、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件;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负责管辖。 3、全省性的重大刑事案件由高级人民法院管辖。 4、全国性的重大刑事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管辖。 刑事案件立案管辖权的规定:公安机关对刑事案件管辖在《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中有明确规定:第十四条,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刑事案件由公安机关管辖,但下列刑事案件除外 对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 第二十条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照本法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 (一)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件; (二)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 第二十二条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第二十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国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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