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虚假股权转让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
释义 | 虚假股权转让的认定标准及常见债务人逃债方法。虚假股权转让包括低价或无偿转让股权、放弃债权或财产、恶意延长债权履行期限等,影响债权人实现债权。常见逃债方法包括虚假登记、抵押、债务、破产逃债、企业改制、分立合并、收购、合同转让、吊销营业执照、质量抗辩、恶意转让财产、放弃债权、不完全履行合同、迟延履行、故意毁约等。股权转让需遵守公司章程规定,并办理股权变更登记。 法律分析 一、虚假股权转让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1、公司的股东通过无偿或者远低于股权价值的价格转让股权,造成到期债务无法清偿的,可以认定为恶意逃避债务。 2、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二、常见的债务人逃债方法有哪些? 1、虚假登记。将公司所有或个人所有的房产、需要登记的动产如机动车等登记在关联人名下。 2、虚假抵押。借用不动产抵押权人的优先受偿权,将其所有不动产虚假抵押在他人名下。 3、虚假债务。签订虚假合同,建立虚假债务,然后虚假偿还,转移财产。 4、破产逃债。利用公司的有限责任之法定条件,在债务累积到一定程度时利用破产进行彻底逃债,然后再以财产以隐名股东身份方法重新成立公司。 5、利用企业改制进行逃债。 6、利用公司分立合并进行逃债。 7:利用公司收购进行逃债。 8、利用合同转让进行逃债。 9、吊销企业营业执照方法。按照我国工商管理规定,企业公司不进行年检将被吊销企业营业执照,这成为最常用的逃债方法。 10、质量抗辩方法。这是拖欠货款的最常用方法。 11、恶意转让自身财产方法。或赠于、或低价转让。 12、虚假放弃自己债权方法。 13、不完全履行合同方法。例如签订合同收到货款后故意不足额提供货物。 14、迟延履行合同方法。故意拖延履行合同。 15、故意毁约方法。利用违约所受到的处罚相比受到的利益要少,故意毁约不履行。 在我国的公司内部的经营管理的规定中,股权转让是所有的股东的一项权利,需要注意的是,尽管我国的公司的股东可以转让股权,但是股权的转让,必须是要遵守公司章程的规定的,并且股权转让也是需要办理股权变更登记。 结语 通过对虚假股权转让认定标准的探讨,我们可以看到债务人逃避债务的多种方式。其中包括虚假登记、虚假抵押、虚假债务等手段。在公司股权转让中,必须遵守公司章程规定,并办理股权变更登记。对于造成债务无法清偿的恶意转让行为,债权人有权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在经营管理中,我们应当警惕并防范这些逃债手段的使用,以维护合法权益的实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五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和转让 第二节 股 份 转 让 第一百四十二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公司因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前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上市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市公司因本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五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和转让 第一节 股 份 发 行 第一百三十四条 公司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公开发行新股时,必须公告新股招股说明书和财务会计报告,并制作认股书。 本法第八十七条、第八十八条的规定适用于公司公开发行新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四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第一节 设 立 第八十六条 招股说明书应当附有发起人制订的公司章程,并载明下列事项: (一)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 (二)每股的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 (三)无记名股票的发行总数; (四)募集资金的用途; (五)认股人的权利、义务;v (六)本次募股的起止期限及逾期未募足时认股人可以撤回所认股份的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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