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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向鉴定专家提出异议的时间限制
释义
    根据相关规定,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时,应在收到鉴定意见复印件后的三天内以书面方式提出。对于当事人的异议,人民法院有责任要求鉴定人对其进行解释、说明或补充。如果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还可以要求鉴定人对当事人未提出异议的内容进行解释、说明或补充。这些规定旨在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并促进鉴定工作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法律分析
    1、对鉴定意见有异议需在收到鉴定意见复印件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且应以书面方式提出。
    2、对于当事人的异议,人民法院应当要求鉴定人作出解释、说明或者补充。
    3、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要求鉴定人对当事人未提出异议的内容进行解释、说明或者补充。
    拓展延伸
    鉴定专家意见异议的申请期限
    鉴定专家意见异议的申请期限是指在收到鉴定专家意见后,当事人提出异议的截止时间。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一般情况下,当事人应在收到鉴定意见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相关机构递交异议申请。这个期限是为了确保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仔细研究鉴定意见,并提出合理的异议。超过申请期限的异议申请可能会被视为无效。因此,当事人应及时了解鉴定专家意见异议的申请期限,并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异议,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结语
    鉴定专家意见异议的申请期限是保障当事人权益的重要环节。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应在收到鉴定意见复印件后的三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异议。人民法院也有责任要求鉴定人解释、说明或补充异议内容。若法院认为必要,还可要求鉴定人对未提出异议的内容进行解释。当事人应充分了解这一期限,并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异议,以确保自身权益得到保护。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三十七条人民法院收到鉴定书后,应当及时将副本送交当事人。
    当事人对鉴定书的内容有异议的,应当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间内以书面方式提出。
    对于当事人的异议,人民法院应当要求鉴定人作出解释、说明或者补充。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要求鉴定人对当事人未提出异议的内容进行解释、说明或者补充。
    第三十八条当事人在收到鉴定人的书面答复后仍有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通知有异议的当事人预交鉴定人出庭费用,并通知鉴定人出庭。有异议的当事人不预交鉴定人出庭费用的,视为放弃异议。
    双方当事人对鉴定意见均有异议的,分摊预交鉴定人出庭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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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8 14:03:57